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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1-07-24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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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條 使用單位必須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的維修保養。特種設備的維修保養必須由有資格的人員進行,無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人員的使用單位,必須委托取得特種設備維修保養資格的單位,進行特種設備日常的維修保養。
第二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年檢、月檢、日檢等常規檢查制度,經檢查發現有異常情況時,必須及時處理,嚴禁帶故障運行。檢查應當做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
(一)的管理不夠規范。尤其是特種設備許可作業人員許可審批權限下放后,由各地市特種設備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委托,導致帶來各各自為政,各考試標準不統一,各地監察機構對在考班組織和執行考試紀律等方面監督不夠,由此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素質帶來影響。
(二)系統對接不暢。按照總局的要求,各地的考試結果需與省局系統自動對接,發證信息經省局系統自動報送到總局的全國作業人員公示系統。而實踐中部分地市局因各種原因系統對接不暢,導致發證信息不能及時公示。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十六條 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游樂設施、場(廠)內機動車輛的維修單位,應當有與特種設備維修相適應的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以及必要的檢測手段,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相應的維修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