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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20-10-18 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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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婚后夫妻一方具有人身性質的補助金、福利財產、人身保險費、傷殘補償費、人身傷害賠償金等。如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轉業費和復員軍人從部i隊帶回的醫i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婚后一方在社會貢獻中所得的榮譽獎品、獎金等。
五、婚后夫妻一方通過繼承、接受贈與、遺贈所取得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所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i婚證起到一方死i亡(合被宣告死i亡)或離婚時為止。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愿,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于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愿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應當受理。人民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請求。
夫妻共同債務的判定標準
確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還是夫妻個人債務,一般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判斷: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這是從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來認定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只要夫妻雙方有共同舉債的意思表示,不論該債務的用途如何,也不論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如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則同樣應視其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涉外婚姻律師咨詢,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不予受理:(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2)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核心內容:涉外離婚是指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婚姻關系的訂立在國外而現在欲在中國進行的離婚行為。涉外離婚的送達方式主要包括依照受送達人所在國與我國締結的條約規定的方式、通過途徑等。下面。